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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与徐世卿、陈波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建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世卿。被执行人:陈波。被执行人:淄博凯旋门酒店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淄博高新区万杰路92号。本院在执行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世卿、陈波、淄博凯旋门酒店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世卿、陈波、淄博凯旋门酒店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淄博玫瑰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29278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新商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张 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