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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梁齐光、梁国等与赵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震,梁齐光,梁国,梁宇,叶本超,冯兴美,梁修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3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震,男,汉族,1979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齐光,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国,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宇,男,199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叶本超,男,194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冯兴美,女,194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修贤,男,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再审申请人赵震因与被申请人梁齐光、梁国、梁宇、叶本超、冯兴美、梁修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宣民一终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震申请再审称:本人所驾驶车辆经技术检验表明,车辆的车头及大灯部位系陈旧伤,车身四周无明显接触痕迹,未附着其他颜色漆片、刮痕、撞痕,车辆轮胎正常,轮胎表面无破损,未附着有其他物质,经目测车辆四周底盘正常,未附着其他物质。死者叶某的尸检报告结论为叶某系胸部闭合性损伤死亡,未有叶某的身体受到车辆碾压的记录。以上鉴定检验结论充分证明赵震所驾驶的车辆与死者叶某未有任何接触,更不存在碾压的情形。另外,亳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撤销了利公交认字【2010】第0919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后,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在没有收集新证据的情况下,即作出利公交认字【2010】第0919004-1号事故认定书,内容与被撤销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相同,原审法院以此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不足。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依法再审。本院认为:鉴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为:该车未发现与其他车辆接触的痕迹;《关于叶某之死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中记录:胸廓塌陷,触及右侧肋骨多发性骨折……系交通事故致胸部闭合性损失死亡;并结合证人证言等情况,不能充分证明赵震所驾驶的车辆与死者叶某未有任何接触更不存在碾压情形的事实。利辛县公安局利公交认字(2010)第091900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利辛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赵震称原审法院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但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亦不能证明利公交认字【2010】第0919004-1号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序违法。故原审判决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综上,赵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其文代理审判员  袁玉清代理审判员  李亚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