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徐某甲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徐某乙,徐某甲,徐某丙,徐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418号原告杨某某,女,193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监护人徐某甲(杨某某之子),男,重庆家乐电器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某乙,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第一棉纺织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某甲,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家乐电器厂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徐某丙,男,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被告徐某丁,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徐某乙、徐某丙、徐某甲、徐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 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