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郭某甲、郭某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郭某甲,郭某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甲,又名郭某乙,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7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8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辩护人荆富生,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丙,男,1946年1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抓获,7月15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2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10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梦彦,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朱守祥,被告人郭某甲及其辩护人荆富生,被告人郭某丙及其辩护人王梦彦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8时许,被告人郭某丙因自家所承包的梨园与武陟县大虹桥乡韩原村村委有土地纠纷,遂指使被告人郭某甲等人对前来说事的韩原村村委主任陈某某进行殴打,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左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的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诉请判令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12294.85元,伤残慰抚金10万元。提供的证据有: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许可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焦作市人民医院检查申请单、影像诊断报告、门诊收费专用票据、鉴定意见通知书等。被告人郭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没有受到郭某丙指使,没有伙同他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承认殴打陈某某,但是陈某某的伤不是自己殴打造成的,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是本案的直接参与者,认为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不愿意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定罪不能成立,根据现场目击者和相关证据印证,当时打伤陈某某的时候郭某甲就没有在场,郭某甲是在第二现场;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郭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故意伤害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辩称没有指使郭某甲,陈某某不是去梨园说事;说郭某乙用洋镐把打折他的腿,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言,互不印证。不愿意对被害人陈某某进行经济赔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某的伤与被告人郭某丙没有关系,郭某丙没有时间去指使;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郭某甲将受害人打成轻伤,指控被告人郭某丙指使被告人郭某甲将受害人打成轻伤更是无中生有。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与韩原村村委因承包土地存在纠纷。2014年7月13日8时许,在韩原村村委干部到梨园说事时,郭某甲与韩原村村委主任被害人陈某某发生打架,郭某丙得知韩原村村委干部再次来梨园并发生打架后赶到现场,伙同郭新明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并言语煽动,致陈某某受伤。经鉴定,陈某某左髌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陈某某于2014年7月13日入住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同年8月4日出院,因本次伤害共支出医疗费用9010.85元,出院医嘱继续左下肢石膏外固定1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郭某丙的供述,2014年7月13日8时30分左右,我在我梨园的对面猪场的办公室里住,我二儿子郭某甲给我打电话说:韩原村大队陈某某带队来咱的梨园找事了。我接过电话就赶紧往梨园跑。当我到梨园南门的东西路上,我就见韩原村的村长陈某某正在和我媳妇王某甲、二儿子郭某甲在一块相互推嚷,这我就到陈某某跟前,朝陈某某的左脸扇了一巴掌。陈某某被我打过之后,也没敢在动。我就说陈某某几句,陈某某也没有再说话。大队的韩某甲、张某甲把我们拦开了。这陈某某就打“110”报警了。我见陈某某的左腿有血。别没见伤。2、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2014年7月13日中午9时许,我听见有人吵架就去梨园南口,见俺妈正在那和陈某某吵架,俩人还推推搡搡的,这我到跟前问咋回事?俺妈说陈某某昨天把俺梨园的锁砸了,这俺妈让陈某某赔锁。这我就上前和陈某某骂架,陈某某当时就用拳头朝我左胸部捣了两下。这我就开始还手,这我就朝他的左脸部捣了一拳,这俺俩就扭打到一块。这中间在旁边站的两、三名韩原村的村干部把俺俩拉开了。这我就给俺父亲打了个电话说:陈某某现在又来闹事了,和我、俺妈打起架了。后来陈某某和俺妈俩人就开始骂架。我看见后,我就又和陈某某俩人开始打架。正和陈某某打架的时候,俺父亲到跟前后,俺父亲推着陈某某,旁边站的韩原村村干部也把我拉到一边了。俺父亲和陈某某就开始在那骂架了,这我到旁边后,见郭某丁骑了一辆电动自行车正要往我梨园里面拐。这我就跑到跟前,拦着郭某丁不让往我梨园进,我俩吵起来,吵中间我用右手朝郭某丁左脸扇了一巴掌,他就躺到地上不起来了。我就去梨园南门口了,见围了一圈人,看见陈某某在路南一柴火堆上坐的,停了一会,110和120的车就过来了。我就是拳头巴掌朝他脸上打的。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7月13日早上八点半,俺村四队队长韩某甲开我的车,我和一队队长张某乙、二队队长杨某某、五队队长韩某乙往梨场去,路上我给村书记郭某丁打电话,郭某丁说他一会骑电动车去。到梨园口看见郭某丙媳妇,我俩吵骂起来,骂中间郭某乙和张某丙,一人拿一把刀出来了。郭某乙用左手拽着我衣领,右手拿着刀,用刀面朝我脸上、头上打。张某丙也用刀面朝我脸上、头上打,我用双手捂着头在那站也不敢还手。打有两、三分钟我看见郭某戌跟席某甲带了三个人手里拿着洋镐把来后,跟他们一起来的那三个年轻人拿着洋镐把朝我头上、身上、腿上乱打。这时候郭某乙和张某丙不知道从哪拿了个洋镐把也朝我身上乱打,郭某乙用洋镐把打我左腿了几下,随后我就感觉我的左腿特别疼,好像是被打折了。我就说:坏了,我的腿折了。这时候我听见郭某丙也说:打死才好了。郭某丙说过后就也来我跟前用手朝我脸上、头上打,一边打,还一边骂。郭某乙和郭某戌带来的人也还在用手里的洋镐把朝我身上乱打。打的同时胡某甲拿个勾猪的不锈钢铁钩朝我左腿上勾了一下,我左腿开始流血。郭某乙、胡某甲、胡某乙和郭某戌带来的两个人、张某丙还打我,我说:我打110报警。郭某戌说:让他报。我就报警了。后我坐到地上后就没人打我了,郭某丙一家人还在那骂我,郭某丙说:韩原村的小蛋子村还敢来这耍大的,来一个我打死一个。郭某丙、郭某乙、郭某戌认为是我指使人堵门、砸锁、泼粪所以才打的我。郭某乙与张某丙,还有郭某戌与席某甲带了三个人正打我的时候,郭某丙从南边跑着往梨园门口来了。郭某丙来后就骂:妈那X,给我打,非打死不中,陈某某你了叫啥哩,韩原村不就是个小蛋子村耍啥大哩,我有哩是钱,来一个我打死一个。说罢郭某丙到我跟前用巴掌拳头朝我脸上头上打几下。后来郭某乙用洋镐把把我左腿打折后,我坐在路南边的树枝上,这时候我腿疼的厉害,隐隐约约听见俺村哪个队长说:把大林打成这了,您还打哩。郭某丙说:不要打了。后来就不打了。4、证人郭某已的证言,证明小名郭某丁,陈某某几个人开车去梨园,自己骑电动车去梨园,被郭某乙打伤了。5、证人席某甲的证言,7月13日8点左右郭某庚给我打电话说韩原村的人准备来分地,让我看看有熟人没有,有的话帮忙说说这事。我到猪场办公室后见郭某丙、郭某庚、胡某甲、胡某丙等七、八个人在办公室说话,说韩原村分地的话怎么办,后不知谁接个电话说郭某乙在梨园那打起来了,然后都往梨园去,在养殖场门口胡某丙从轿车后备箱里面拿了几根洋镐把,分给两三个人一人一根洋镐把,到梨园当时郭某乙正和一个男的在“麻架”(那个男的当时什么也没有拿,郭某乙拿一把刀),胡某丙和那两、三个人到郭某乙跟前后,就开始打和郭某乙“麻架”的男子,打一会就被人拦开了。这时有人吆喝书记来了,两个男的跑到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跟前,一个男子打骑电动车人一巴掌,那人就躺地上了。郭某丙到那后打40多岁男子几巴掌。郭某丙往梨园去了,我们几个也跟往梨园去了,郭某丙跑着往梨园去了,到梨园门口时,郭某乙与他妈在与陈某某骂,这时郭某丙说:妈那个X,给我打,韩原村小蛋子村耍啥大哩,朝死处打,我有哩是钱,大不了包他300万。随后郭某乙与几个年青孩手拿洋镐把朝陈某某身上、腿上打,打了一会我见陈某某的腿烂了,陈某某就坐到路边的树枝上了,这时候韩原村有两个人说:你把大林打成这了,你还要打哩。郭某丙说:不要打了。后来郭某乙与几个年青人就不再打了。郭某丙朝陈某某脸上打了两巴掌。6、证人胡某丙宁证言,证明在其家猪场听见有吵闹、打架的声音,见有个人在郭某丙梨园门口稍微靠东边的地上坐着。7、证人韩某丙的证言,又名韩某乙,2014年7月13日上午,陈某某开车拉我们到梨园说承包费的事情,下车后陈某某和郭某丙妻子对骂时,郭某乙拿把刀来后就开始打陈某某。郭某乙正打陈某某时,郭某丙也从北边过来,到陈某某跟前也开始打陈某某,然后就吆喝:打他,打大林。然后从南边东西路上来了五、六个男子,到我们跟前后就开始打陈某某,边打边吆喝:打他。我和张某甲到郭某丙跟前说:都是自己人,不要再打了。然后郭某丙就吆喝:都不要再打了,然后就没有人打陈某某。郭某乙到陈某某跟前后,两人不知道说什么,然后郭某乙左手抓住陈某某胸前的衣服,右手拿刀用刀面打陈某某的头部和脸部,正打时郭某丙也从垃圾堆北边走路过来,到陈某某跟前用右手打陈某某的脸。那五、六个男子到陈某某跟前后,有的人在打陈某某,有的人在一边吆喝:打他。打陈某某时用的都是洋镐把,具体打哪里我也不记。打陈某某中间,郭某乙把刀扔一边,拿起一个洋镐把朝陈某某左腿打了一下,然后陈某某就坐在地上没有再起来。8、证人杨某某的证言,我们刚下车,郭某丙妻子和陈某某说砸锁的事,郭某乙和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男子一人手里拿了一把一米多长的大刀从梨园里出来了,到跟前就平着用刀身照陈某某的头上打了起来,我和韩某甲、韩某乙上去拦了但拦不住,这时郭某丙和郭某庚、在梨园东南角喂猪的南关村一个姓胡的(他手里拿了一个三、四十公分长的铁钩)还有七八个男子除了郭某丙空着手外,其余的人手里拿着一米多长的新洋镐把,三四十公分长的铁钩等东西从南边过来了,他们到跟前后,郭某丙对这些人说:往死处打陈某某,打死他最多三百万。和他来的那些人就用他们手中拿着的洋镐把照着陈某某身上乱打起来,郭某丙到陈某某跟前用手打陈某某,后来郭某乙把他拿着的刀扔了后拿起一根洋镐把照陈某某的腿上打了一下,这一下把陈某某打翻在地上了。他们就停下不打了。陈某某腿和身上有伤。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们在梨园门口下来车以后郭某丙的媳妇就在梨园门口指着陈某某开始骂陈某某了,陈某某就和郭某丙媳妇吵开了,这时候郭某乙从梨园跑出来,手里掂了一把砍刀,大概七、八十公分长。郭某乙后边还跟了个三十来岁的年轻孩,这个年轻孩个子不高,他手里也拿了一把跟郭某乙一样的砍刀。郭某乙和这个年轻孩跑到陈某某跟前后,郭某乙指着陈某某说:我就要打你呢。随后郭某乙就用砍刀去砍陈某某,这时我就吆喝郭某乙说:你咋拿刀砍人呢。郭某乙听见后就用砍刀的刀面朝陈某某的脸上拍开了,他一起的那个年轻人也用砍刀的刀面朝陈某某的脸上拍了几下。我当时抱我两岁多的孙子去了,我见打开架了,我就往后退了十来米远,这时郭某丙从梨园也出来了,郭某丙出来后他后边还跟了五、六个三十来岁的年轻人,这几个年轻人手里都拿有一米多长的木头洋镐把,郭某丙到陈某某跟前后,郭某丙就用手朝陈某某的脸上扇了几巴掌,随后郭某丙就吆喝说“你村村长跟书记来了就把腿给你们打折。说过后,郭某丙后边拿洋镐把的几个年轻人就用洋镐把乱打开陈某某了,具体怎样打陈某某的我就不清楚了,我抱我孙子没敢去跟前看。他们打了一会,我就去郭某丙跟前,给郭某丙说:不敢再打了,打出人命了咋办。这郭某丙就让他们的人停手了。10、证人韩某甲的证言,陈某某和郭某丙的妻子因为“一把锁”争吵了起来,正在争吵的时候郭某乙和一个年轻人手里各拿着一把刀出来了,郭某乙平着刀用刀面冲陈某某的头部砸了几下,年轻人也上去平着刀面砸了陈某某几下,我赶紧抱着陈某某不让郭某乙和年轻孩打他,那个年轻人指着我说:你再动,我打你,这时候从南边跑来五、六个年轻人,手里拿着洋镐把,到跟前就冲着陈某某的腿上打了起来,打了有几分钟后,郭某乙又从年轻人手里夺过洋镐把冲着陈某某腿部打去,听到陈某某“哎呦”一声,就坐在地上了,我赶紧过去抱着陈某某时他说:我可能腿断了。郭某乙先去,郭某乙去时间不长,郭某丙从南边土路上跑来了,郭某丙不来之前,郭某乙在骂陈某某,边骂边推陈某某,陈某某也没有还手推他。郭某丙来后,他说:给我打,把陈某某的腿给我打折。说罢郭某乙与几个年青孩用洋镐把朝陈某某身上、腿上打,打了一会陈某某就躺到路南边的柴火堆上了,我就赶紧去跟前扶住他。陈某某说:我的腿好像折了,很疼。这大林起来站不稳,我就扶住他让他坐到树枝上了。他们把陈某某的腿打折了,还想去打陈某某,这我们几个队长陆续给郭某丙说:你把大林打成这了还打哩,你真大岁了想干啥哩。后来郭某丙说:不要打了。他们就不再打了。郭某丙用巴掌、拳头朝陈某某头上打了几下。11、证人秦某某的证言,我抱着两岁的孙子和丈夫胡某甲到郭某丙的猪场找郭某丙说事。正说时郭某乙给郭某丙打电话说韩原村的人又来梨园闹事了,然后我们就和郭某丙一起去梨园了。到那后见陈某某和郭某丙妻子在“麻架”,郭某丙到陈某某跟前后打了陈某某一耳光,当时我抱的孙子一直哭,我就去一边了,后来发生了什么事我不知道。1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见有两个年青人往郭某丁跟前跑,扭脸一看,在垃圾堆旁边地上坐了个人,我见他嘴上有血,左腿上也有血。13、证人郭某戌的证言,我开车走到大虹桥乡东张村南边五星级饭店门口时,有人给我打电话说我的梨园打架了。然后我就开车回去了,到梨园后见陈某某在一边站,很多人说我母亲刚才被陈某某甩倒了,我就骂了陈某某把粪泼我家,正骂时你们公安局的人就来了。14、证人郭某辛的证言,证明前几天婆婆王某甲在梨园被人推翻在地上。15、证人席某乙的证言,我父亲(席某甲)接上我后说:你郭某庚叔叔打电话说让去那带点梨,我说行,然后我父亲就开车带我和儿子孙林凡三个人去大虹桥了,到韩原村一个梨园旁边时,他一个人下车去梨园了,我和儿子两个人在车上等,大概半个小时左右,他一个人提一篮子梨回到车上。16、证人王某甲的证言,我站在垃圾堆上对大林说砸锁的事,他说中间伸手照我的身上扒拉了一下,我在垃圾堆上没有站稳,一下坐在垃圾堆上了。我坐下后就骂了他一句同时说他打我了,他说我骂他了,这时俺梨园里干活的四五个女的过来在说大林的同时把我从垃圾堆上搀扶到梨园里边了。17、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胡某甲和他媳妇喊我去郭某丙的猪场说韩原村里面向我们收过路费的事。在猪场有我和郭某丙、郭某庚、胡某甲和他媳妇,正在商量事的时候,郭某乙打电话说在梨园口,韩原村的人与郭某乙和郭某乙的母亲在麻架,打过电话后,一起去梨园,等我到的时候,我见郭某丙打了一个男的两巴掌,郭某丙喊这个男的大林,问他跟他有仇还是咋了,然后还等去跟前,我知道郭某丙有心脏病,我赶紧把他拦住,劝他不要生气,后来都没有再打。我到跟前时见大林在地上坐,左腿上有血。1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当时我在牛场喂过牛,听见外面有人说打架,我从牛场出来在门口碰见郭某丁来找我们老板,我说老板没在,我就往郭某丙梨园去了,到跟前,我见郭某丙、郭某乙、郭某庚、郭某丙媳妇、胡顺都在那,郭某乙手里拿个一米多长的洋镐把朝陈某某腿上打,陈某某也没有还手,一直往东边躲,郭某乙跟着他打他,其他们都在那骂陈某某。19、证人孟某某的证言,见郭某丙、郭某庚、胡某丁势汹汹的从东边过来,听见郭某丙打电话说:你在哪,咋还不来。然后往他梨园那边走了,我往梨园那边看一下,见一堆人在麻架。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1、受案登记表,证明因承包费问题,韩原村干部带人用三轮车拉垃圾将梨园门口路用垃圾堵住等。22、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许可证、住院收费专用票据、焦作市人民医院检查申请单、影像诊断报告、门诊收费专用票据、鉴定意见通知书。另查明,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于2014年7月14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大虹桥派出所民警抓获。有发破案经过、证明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陈某某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在案证据中,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二被告人共同殴打被害人的事实。被告人郭某甲辩称陈某某的伤不是自己殴打造成的意见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打伤陈某某的时候郭某甲没有在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丙辩称的认定自己有罪的证据,互不印证的意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陈某某的伤与郭某丙没有关系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的行为给被害人陈某某造成的人身损害,应依法赔偿。具体如下:医疗费用9010.85元、误工费2579.75元(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365天×100天)、护理费567.55元(2014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416.10元/年÷365天×22天×1人护理)、营养费220元(22天×1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22天×30元/天),共计13038.15元。原告诉请为12294.85元,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主张的伤残慰抚金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11月13日止)。二、被告人郭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2014年7月14日至2014年7月15日,计2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三、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12294.85元。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长 原继东审判员 常丽君审判员 陈丹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