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8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郑水奇、潘思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水奇,潘思东,潘日勇,潘思广,潘思涛,潘思汉,潘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873-1号申请执行人郑水奇,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潘思东,男,194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潘日勇,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潘思广,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潘思涛,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潘思汉,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潘日海,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贵民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水奇与被执行人潘思汉、潘思东、潘思涛、潘思广、潘日勇、潘日海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潘日勇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日勇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矿泉支行00000731559020937CNYO账户内存款1354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何春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覃文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