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秦文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秦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2792号罪犯秦文,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中江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6月11日作出(2008)肇刑初字第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秦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秦文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44675.1元。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2008年8月21日以(2008)粤高法刑一复字第71号刑事裁定,核准判处罪犯秦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秦文死缓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2月1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4月3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秦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6月25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秦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提供了困难证明证实其确无能力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本院依法对减刑幅度从严掌握,综合该犯的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秦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1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