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开民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王亚茹与李博军、王国民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亚茹,李博军,王国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20-4号原告王亚茹,市民。委托代理人徐煜,北京市都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博军。委托代理人毕耜强,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民。委托代理人毕耜强,山东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中润大道49号。负责人王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兴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慧荣,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菏开民初字第220-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王国民向本院交纳8000元保证金,原告同意解除对李博军驾驶的鲁C×××××号轿车的查封,我院对被告李博军驾驶的鲁C×××××号轿车应当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李博军驾驶的鲁C×××××号轿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瑞华代理审判员 刘 标人民陪审员 翟福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