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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珍与浙江帝美豪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珍,浙江帝美豪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船商初字第160号原告:张珍,经商。委托代理人:徐焕崇。被告:浙江帝美豪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秀永。原告张珍与被告浙江帝美豪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海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5年8月12日,原告张珍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6元,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张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詹伟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