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董满、董满涛、吴博、任立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刑初字第00384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军,男,31岁,1979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23301983090131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圪洞镇东沟村194-1。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1月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6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海军在本市新城区三府湾客运站扒窃被害人彭娜随身挎包时,被当场抓获。挎包内装有人民币950元,苹果4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军具有犯罪前科、犯罪未遂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海军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王海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军所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另,被告人王海军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5年11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振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