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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诉张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张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0288435-7。负责人李新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龙,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张波,男,1981年9月23日,汉族,无职业。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274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找到被执行人下落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商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审判员  陈 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