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李素娥与冯述业、刘廷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娥,冯述业,刘廷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897号原告李素娥。委托代理人郑惠君,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述业,昌邑市佳宝广告设计室负责人。被告刘廷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娥诉被告冯述业、刘廷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斐斐人民陪审员 闫 磊人民陪审员 魏新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寇知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