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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子荣、王风平的案件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子荣,王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永泰南路甲16号。法定代表人刘泽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子荣,男,农民,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被执行人王风平,女,农民,居住地大同市南郊区马军营乡。本院在执行(2015)南法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北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子荣、王风平给付金钱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2日以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的南民初字(2015)第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星审判员 :袁瑞东审判员 : 赵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少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