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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海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与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海事请求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达飞轮船有限公司,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海保字第39号申请人: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住所地:法国马赛港。法定代表人:菲利普·布兰切特(PhilippeBlanchet),董事。委托代理人:汪鹏南,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丨,辽宁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申请人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以下简称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为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不及时提货,拖欠滞箱费、堆存费、倒箱费等各项费用(截止2015年6月18日,产生集装箱滞箱费959424元、堆存费37577元)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现堆存于大连港的19个集装箱内的木材货物,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00万元的可靠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赔偿限额为100万元的保单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现堆存于大连港的被申请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19个集装箱内的木材货物(集装箱号:TRLU7318048/GESU5461890/GESU6465606/TTNU9292576/TGHU8854322/SEGU4632289/INKU2686036/GVCU5030258/TRLU7287564/ECMU9325811/TCKU9003742/BHCU4907272/UESU4746608/CLHU8771578/TCNU9300323/TGHU7540008/CAXU9876702/CMAU4061293/TRLU5937552);三、责令被申请人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提供100万元的可靠担保;四、申请人达飞轮船有限公司(CMACGMS.A.)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提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信 鑫代理审判员  董世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卞 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大海保字第39号: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大海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对于黑龙江远东木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大连港的19个集装箱内的木材货物予以扣押(集装箱号:TRLU7318048/GESU5461890/GESU6465606/TTNU9292576/TGHU8854322/SEGU4632289/INKU2686036/GVCU5030258/TRLU7287564/ECMU9325811/TCKU9003742/BHCU4907272/UESU4746608/CLHU8771578/TCNU9300323/TGHU7540008/CAXU9876702/CMAU4061293/TRLU593755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将存放于你公司的上述19个集装箱内的木材货物交付他人。特此通知。附件:本院2015年8月12日(2015)大海保字第3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