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刑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管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巢刑初字第00263号公诉机关巢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被告人管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7月2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5)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9日上午9时30分许,被告人管某与被害人唐XX在黄麓镇中央花园商业街因车辆行驶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先是相互拉扯,后管某用拳头殴打对方脸部,之后双方用拳头互殴。被围观群众拉开后,管某驾驶车辆离开现场。唐XX被殴打致右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左眼眶下壁(上颌窦顶壁)骨折,经巢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唐XX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事发当天下午,被告人管某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黄麓派出所投案,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5年3月27日,被告人管某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唐XX对管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调解议书、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笔录、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人唐某雷、魏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管某能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丁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静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