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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宋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农民。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武县看守所。成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秋香、安二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宋某在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其经营的郜东卫生室内,在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批准文号等标识的情况下,自他处购进治疗××的药品糖康胶囊、糖宁胶囊700余瓶,后销售给350余名患者。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法庭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宋某在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其经营的郜东卫生室内,在未验明药品合格证明、批准文号等标识的情况下,自他处购进治疗××的药品糖康胶囊、糖宁胶囊700余瓶,后销售给350余名患者。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食药环侦查大队在工作中发现。(2)成武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该局自宋某处扣押门诊日志两本。(3)门诊日志证明,宋某给患××、鼻炎及销售药品的情况。(4)成武县公安局物品提取清单证明,该局自患者朱某、陈某等人处提取了糖康胶囊、糖宁胶囊。(5)刑事照片证明,宋某销售的糖康胶囊、糖宁胶囊的特征。(6)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郜东卫生室糖康胶囊、糖宁胶囊按假药论处的批复证明,成武县永昌办事处郜东卫生室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该卫生室销售的糖康胶囊、糖宁胶囊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按假药论处。(7)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证明,宋某于2011年5月23日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郜东卫生室于2014年12月31日获准执业,负责人为宋某。(8)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21日11时许,成武县公安局、成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对成武县永昌办事处郜东卫生室进行检查时,发现卫生室负责人宋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遂将其口头传唤至成武县公安局食药环侦大队接受讯问,同日将其刑事拘留。(9)情况说明证明,未查找到宋某供述的向其推销假药的刘传水。(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宋某出生于1968年6月18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11)《成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通知》、《成武县卫生局关于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证明,村卫生室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由乡镇卫生院纳入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全部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统一采购、配送,严禁村卫生室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2、证人朱某、孙某甲、陈某、孙某乙的辨认笔录证明,向其销售糖康胶囊、糖宁胶囊的人是被告人宋某。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2月,听人说郜鼎有××有特效,其到了宋某的卫生室就诊。宋某给其检查后给开了三样药,降宁5盒,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各一瓶,两瓶共40元。服用完后效果还不明显。其同村的黄洪孝也买了两瓶。(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患××两年,在宋某的卫生室看了三四次。最近一次宋某给开了三样药,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各一瓶,这两样是40元,加上降宁共计170元,服用完后没感到有效果。(3)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其因患有××去宋某的卫生室看病,宋某给检查后开了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各一瓶,共计花费40元,服用后病症轻了。(4)证人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因患××到宋某的郜鼎卫生室就诊,宋某给开了糖乐胶囊、糖康胶囊各一瓶,花了50元左右,宋某说是从河南进的。后来孙某乙又买了两瓶。服用后××没好,感觉两腿发黑、头晕。(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8日,其因患××找郜鼎卫生室的宋某看病,宋某给开了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各一瓶,花了50元,吃了几天效果还不明显。其同村的朱某、孙某甲都买了药。(6)证人孙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4月18日,其和朱某、陈某到宋某的卫生室看病,宋某给其开了5盒降宁,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各一瓶,刚服用几天,效果还不明显。(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其因患××到郜鼎卫生室找宋某给看的,他给开了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各一瓶,花了50元。(8)证人申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找宋某看过××,第一次给开了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各两瓶,第二次这两样药各要了两瓶,吃了有效果。(9)证人申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其找宋某看过××,第一次要了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各两瓶,第二次这两样药各要了两瓶,吃了效果不明显。4、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2年秋天,河南商丘一个自称刘传水的人开车到了其卫生室,让其帮忙销售一些治疗××的特效药品,并说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有国药准字号,其当时就同意了。第一次宋某看到的药品说明书是一些复印件,豫药械字的生产说明。宋某对刘传水说标识豫药械字的药不能上柜台,刘传水说也有标有国药准字的,也就是后来给宋某送的糖乐胶囊、糖康胶囊、糖宁胶囊。刘传水向宋某推销糖乐胶囊、糖康胶囊、糖宁胶囊时,宋某没有向刘传水索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也没有索要药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及说明书等证件。按照规定,宋某必须从成武县永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药,其从刘传水那里进药是××患××,自己也能赚点钱。这几年刘传水送了多少药,宋某没有详细记录。一般进价每瓶15元,按每瓶20元销售,宋某大约销售了200多瓶,卖了4000多元钱,大多销售给白浮镇、××患者,患者的情况其都作了诊疗记录。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作为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负责人,违反药品采购和配送规定,私自采购并销售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和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药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20日止。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合宝审 判 员  刘 文人民陪审员  包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吕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