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路、吴志强、阮德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路,吴志强,阮德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085-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南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85746720-8。代表人刘少云。被告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阳头漫洪路鸿辉名仕嘉苑5-7号楼8、9号店,组织机构代码68087937-X。法定代表人刘正路。被告刘正路,男,1991年8月1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平塘县。被告吴志强,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阮德清,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金城花苑三号楼2-B、2-C,组织机构代码66687345-7。法定代表人吴锦通。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蕉城支行与被告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路、吴志强、阮德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被告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刘正路、吴志强、阮德清、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福建省中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6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二、冻结被告阮德清的银行存款1966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三、冻结被告刘正路的银行存款1966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四、冻结被告福安市大金海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66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五、冻结被告吴志强的银行存款1966万元(期限1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六、查封、冻结被告阮德清名下闽J123**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七、查封、冻结被告吴志强名下闽JM56**车辆的买卖过户、抵押登记手续(期限2年,从执行之日起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余盛明人民陪审员 陈克棱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桂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