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与陈国山、林丽霞、柯惠阳、陈海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陈国山,林丽霞,柯惠阳,陈海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525号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代表人骆捷雄,主任。委托代理人庄东芳,女,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国山,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林丽霞,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柯惠阳,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陈海召,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与被告陈国山、林丽霞、柯惠阳、陈海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且被告已还清款项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孙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姜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