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尹光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三终字第001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朱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益民,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宗文,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光华,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程长录,男。196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上诉人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光华、原审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一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上诉人远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 毅代理审判员 周永龙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