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89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乾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张飞已垫付伤者孙修民的医疗费1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付张飞已垫付伤者孙修民的护理费、交通费4900元;商业第三责任险范围内赔付张飞已垫付伤者孙修民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9276元;负担本案诉讼费800元。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乾县支公司已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该案件款44976元。申请执行人张飞已于2015年7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领到案件赔款4497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乾民初字第00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文审 判 员 董卫群人民陪审员 黎轩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