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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破字第1号申请人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管家桥65号。法定代表人许洪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扬,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55号新华大厦A45。法定代表人姜圣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扬,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亮,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花神大道23号。法定代表人严明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和平,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无力清偿所欠其巨额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请求撤回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南京晨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荣 艳审 判 员  张广永代理审判员  黄建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魏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