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诉邢庆志、陈丽芬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邢庆志,陈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四新街。法定代表人林丽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邢庆志,男,1974年2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唐家乡四十里村西北街2504。被执行人陈丽芬,女,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唐家乡四十里村西北街2504。本院在执行(2015)洼证内字第1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洼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邢庆志、陈丽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被执行人邢庆志、陈丽芬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公证处(2015)洼证内字第155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