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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均平与胡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一初字第00393号原告:黄均平,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被告:胡安华,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均平胡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均平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均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均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6元由原告黄均平负担。审 判 长  吴之国代理审判员  徐旭征人民陪审员  曹方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韩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