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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曾献贵与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献贵,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0571号原告:曾献贵,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告: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61057274-3。法定代表人:XX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乐,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献贵与被告安徽天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献贵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献贵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献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曾献贵负担。审 判 长  齐丽丽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人民陪审员  李光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马芫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