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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执恢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在荣与王贵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在荣,王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徽执恢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王在荣,男,汉族,现年75岁。被执行人王贵君,男,汉族,现年53岁。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5)徽民初字第06号民事调解书,王在荣与王贵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的标的为7000元及迟延履行金,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贵君当庭给付5500元,剩余1500申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人自愿放弃。本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鸿武代理审判员  范欣峰代理审判员  贾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欣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