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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法民保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林胜吉与黄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胜吉,黄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保字第00103号申请人林胜吉,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黄涛,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担保人林华龙,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申请人林胜吉因与被申请人黄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涛所有的苏CALX**号中型普通货车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林华龙已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渝C10J**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涛所有的苏CALX**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林华龙所有的渝C10J**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小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巧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