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赵璇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98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某,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1年09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8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解德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