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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吴金凤申请执行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90号申请执行人吴金凤,女,1980年2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新桥镇。被执行人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荣县旭阳镇星河奥运绿洲综合商业楼12号。法定代表人李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荣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吴金凤诉被告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四川兴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荣民一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虞健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