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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获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河南XX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沈法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XX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沈法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获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河南XX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照里委托代理人郭鹏被告沈法保委托代理人桑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法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XX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沈法保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XX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河南XX集团新乡华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光利审判员  高素兰审判员  王永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梦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