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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王冰与王国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王国栋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670号原告王冰,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王国栋,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冰诉被告王国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冰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冰决定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冰承担。审判员  刘庚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牛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