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蓬登民初字第8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陈艳华与董春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华,董春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蓬登民初字第846-3号原告陈艳华,女,195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董春秋,男,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艳华与被告董春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冻结朱瑞应支付董金锁及被告董春秋的股权转让款115万元。并提供登记在肖佳兴名下的鲁FX**号宝马轿车、鲁FX**号奔驰轿车、鲁FX**号保时捷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朱瑞应支付董金锁及被告董春秋的股权转让款115万元,冻结期间暂停支付给董金锁及被告董春秋。冻结上述款项的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期届仍需继续冻结的,原告陈艳华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期届未申请办理继续冻结的,本裁定的冻结效力将于期限届满后自行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人禄人民陪审员 梁志香人民陪审员 王宪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楠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