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锦旋与被执行人陈兰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锦旋,陈兰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420号申请执行人杨锦旋,女,195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陈兰花,女,198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66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兰花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陈兰花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剑涛执行员 陈琼璋执行员 温泉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娇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