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民一初字第762号原告赖某某,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被告张某甲,男,1982年5月26日出生。原告赖某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巫健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赖某某,被告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200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张某乙,男,2010年3月13日出生;张某丙,男,2012年3月12日出生)。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并且被告张某甲性格粗暴,时常殴打原告赖某某,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张某乙由原告赖某某抚养。被告张某甲辩称,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相识后,于2007年7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张某乙,男,2010年3月13日出生;张某丙,男,2012年3月12日出生)。2015年6月12日原告赖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中,原、被告陈述其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及开庭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属自愿结婚,其婚姻关系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为有效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庭审中,原告赖某某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张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双方自结婚至今将近有八年时间,且生育二个小孩,说明双方有婚姻基础,婚姻感情尚好。只要双方为小孩着想,相互理解、包容、体谅、沟通,双方的关系是能够处理好的。虽然双方时常会有打闹,但其婚姻关系并没有达到非离不可的地步,原告赖某某诉请与被告张某甲离婚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条件之一,故原告赖某某诉请与被告张某甲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健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