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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陶传海与陶培培、杜娟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传海,陶培培,杜娟,陶旺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961号原告:陶传海。被告:陶培培。被告:杜娟,女。被告:陶旺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传海与被告陶培培、杜娟、陶旺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传海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陶旺旺所有的车型号为2979CC、车牌号为LXXX**的越野型宝马车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权利人为丁艳坐落于宿州市雪枫路南2#楼,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陶传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陶旺旺所有的车型号为2979CC、车牌号为LXXX**的越野型宝马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二、对权利人为丁艳坐落于宿州市雪枫路南2#楼,权证字号为房地权宿字第XX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抵押、赠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