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原告徐××诉被告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times,徐&times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子洲民初字第00463号原告徐××。被告徐×。原告徐××诉被告徐×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负担25元。审判员 王鹏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娜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