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洪江与杨林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江,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5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洪江,男,196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杨林,男,1967年6月18日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洪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王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杨林欠款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车辆、房产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王商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