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商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沈菊明、沈斌与沈斌、沈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菊明,沈斌,沈小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盐商初字第776号原告:沈菊明。委托代理人:王维斌、章于冰,浙江潮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斌。被告:沈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沈菊明为与被告沈斌、沈小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了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菊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20元,由原告沈菊明负担。审判员 张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步军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