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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5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与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吴彤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吴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587-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黄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住所地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吴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彤,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吴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茂中法民二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返还油款457500.5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6200元,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的损失(按应退油款457500.50元为本金计算,从2012年10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时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赔偿诉讼委托律师代理费30000元,被执行人吴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穗孚油品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14270元及执行费8337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茂名市茂南大地石油化工厂、吴彤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查询了有关财产登记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58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饶茂刚审判员  黄乐诗审判员  陈统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文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