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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玉国与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84号原告王玉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西四路324号。组织机构代码86472093-7。法定代表人贾芳民,执行董事。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海康路117号。代表人胡晓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国与被告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胜利油建工程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申国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同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