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郑金龙与郑长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龙,郑长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779号原告郑金龙,1984年7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郑长海,1958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龙与被告郑长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龙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郑金龙已预交100元,减半收取,应退还原告郑金龙50元),由原告郑金龙负担。审 判 长 董益峰代理审判员 刘兆兴人民陪审员 康轶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庆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