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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知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无锡金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无锡金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知民初字第104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夏少文,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金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永乐东路阳春巷15号。法定代表人黄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无锡金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音集协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金沙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音集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无锡金沙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陆 超代理审判员 苏 强代理审判员 酆 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