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仕南与贺友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仕南,贺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王仕南。被执行人贺友祥。关于原告王仕南与被告贺友祥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舟普六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仕南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由被执行人偿付的伤后经济损失54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在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坦岙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可得社员收入5650元,但因该收入具体金额尚未形成,现无法提取。经查:被执行人在本案辖区内无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对本院的查控结果书面表示认可。目前,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债权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1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