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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1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君盛与被执行人迟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824号申请执行人李君盛。被执行人迟仁龙。申请执行人李君盛与被执行人迟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1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迟仁龙偿还申请人李君盛8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314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