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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841号原告赵某,女,1981年12月21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11198112215421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身份证号21070319811002343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8月12日以原被告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曹红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