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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10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静与李志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静,李志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1067-1号申请执行人王静,女,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李志节,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武汉铁路局襄阳客运段职工,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静与李志节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李志节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志节在银行的存款32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