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二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武新岭与赵水旺、于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新岭,赵水旺,于永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682号原告武新岭,男,196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赵水旺。被告于永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新岭与被告赵水旺、于永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新岭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新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新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武新岭负担。审 判 长  李银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肖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