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杨俊杰、葛素兰等与代正斌、徐永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杰,葛素兰,耿芝萍,杨某,代正斌,徐永进,郑州市豪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1000号原告杨俊杰,男,汉族,1956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杨充父亲。原告葛素兰,女,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系死者杨充母亲。原告耿芝萍,女,汉族,1981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死者杨充妻子。原告杨某。法定代理人葛素兰,女,汉族,1955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宋庄村244号,身份证号码411425195507125427。系杨某母亲。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强,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正斌,男,汉族,1986年4月6日生,住河南省光山县。委托代理人彭波,光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徐永进,男,汉族,住河南省光山县。被告郑州市豪翔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杰、葛素兰、耿芝萍、杨某诉被告代正斌、徐永进、郑州市豪翔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代正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12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该起刑事案件目前尚未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潘伦皓审 判 员 张崇福人民陪审员 史春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