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民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苟泽民诉被告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泽民,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民初字第1462号原告苟泽民,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罗永贵,男,50岁,汉族,威远县人,威远县靖和司法所所长,住威远县。被告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海波。委托代理人陈利萍,女,41岁,汉族,威远县人,住威远县。系陈海波姑姑。原告苟泽民诉被告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晓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罗永贵,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利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至11月,被告聘用原告为其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原告在被告公司工作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14年10月至11月的工资共4100元,经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为此,特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4100元。被告承认原告的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苟泽民支付工资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被告威远县宏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晓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