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初字第2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94-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