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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23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2394-1号原告周某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某某,女,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马文川人民陪审员  张应照人民陪审员  付永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康冬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