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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二初字第00027号原告: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土坝孜街道大马社区佳联汽配城1号综合楼104,组织机构代码75489943-8。法定代表人:沈玉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翟广山、闫正科,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勇,系该园负责人。被告: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山王镇。法定代表人:岳磊,系该镇镇长。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法定代表人:朱明,系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玉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淮南市八公山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淮南市山王镇人民政府、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