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民初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邬敏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邬敏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民初字第1600号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中路161号世贸中心1幢2号2-2。法定代表人:娄朦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竺萍萍,系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邬敏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邬敏杰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邬敏杰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邬敏杰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邬敏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得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微信公众号“”